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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9章 奸诈得人设崩塌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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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午的谈判中,林国栋指责包处长说“中方的技术独创性不足”,主要的表述方式,就是质疑“膜法”这种新的方法思路中,所用的“膜”并不是中国人自己发明的。

当然,这一点并不是由于包处长在材料中授人以柄。

而是林国栋凭借几十年港岛精英律师的经验,自己推断出来的。

因为在中方给他的初步“权利要求书”中,没有要求保护生产这种膜的配方。

在专利申请中,如果一样东西或者一个技术点,没有写明要求保护,那么多半就只有一种可能:这个技术点是前人的“现有技术”。

林国栋何等老辣,他仅仅瞥了一眼,就得出了结论:中国人发明了这种“膜”的新用法,但膜本身肯定是外国人早就搞出来的材料。只是外国人没想到把那种膜、用在制氦机这个场合。

在专利申请中,题目格式为“一种XX材料,及其在YY领域的使用方法”的申请,肯定是比只有“XX材料在YY领域的使用方法”的申请要容易过得多,律师的工作量也小得多。

“及其”两个字,非常关键。

关系到这个东西是不是从胚胎开始,就是你独门原创;

还是把别人家孩子捡回来、调教出了新才艺。

但不管怎么说,“发掘了别人家孩子的新才艺”,法律上讲也是发明,也是受各国专利法保护的,无非律师证明的时候多费点手脚。不然法律上就不会专门分别定义“物品发明”和“方法发明”了。

而顾骜的反驳,自然也要精确切中这点,从技术上正面回击。

“……虽然这种膜材料本身并不是我们发明的,但材料的原始发明者,本身的实验目的是基于XXX项目、预期用途是YYY……”

“鉴于这是两个几乎没有交集的完全不同技术领域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通过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,推导出ZZZ的用法……”

“而且,考虑一种新技术的创造性是否达到发明应有的‘实质性特点’和‘显著的进步’,不应考虑其研发过程中的难度,更应该考虑这种思路是否克服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固有偏见、取得了预料之外的技术效果……”

(以下省略五千字,我不想拿专代科目二的答卷水字。)

顾骜口中旁征博引的这些,都是德、法等国通用的《专利审查指南》方面的技术文档,是各国专利局的指导文件。

英美法国家可能具体描述略有不同,但基本判断思路是相当的,毕竟都要在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》的大框架下实现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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